国际人道法与政策相关议题与讨论

受保护人员:伤者、病者和医务人员

保护武装冲突中的伤者病者是1864年《日内瓦公约》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延伸至战争的其他方面,并在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三个附加议定书和其他条约中得到巩固,一直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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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伤者、病者、遇船难者和医务人员

日内瓦公民亨利•杜南1859年在索尔费里诺战场上的经历促成了1864年首部《日内瓦公约》的诞生。伤者病者的苦难令他极为震惊,他因而出版了《索尔费里诺回忆录》,并动员了一群志同道合的同仁,共同呼吁国际社会采取行动。 

他们的行动促成了首部《日内瓦公约》的诞生,当时仅有12个国家签署。杜南和同事创立的五人委员会日后发展成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如今,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已获得全球认可,得到了所有国家的批准。 

如今,对伤者病者的保护在1949年《日内瓦第一公约》和《日内瓦第二公约》以及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中得到了巩固。《日内瓦第二公约》将保护扩展至海战中的伤者病者,还包含了对遇船难者的保护。

“伤者和病者”是指在武装冲突中任何需要医疗救护且未参与敌对行动的军人或平民。“遇船难者”是指由于遭受不幸而在海上或其他水域内遇险而且未参与任何敌对行动的军人或平民。 

核心原则就是“所有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不论属于何方,均应受尊重和保护。”必须尽快对其提供适当的医疗救护,不以军民敌友进行任何区分。 

任何时候,特别是在交战之后,冲突各方必须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搜寻和收集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保护其免遭抢劫和虐待,保证其得到适当的照顾,并搜寻死者,防止其被剥劫。

为了保证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得到有效的援助,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以及人道工作者和人道机构必须在任何时候都受到尊重和保护。只有当医疗机构被用作军事目的,如掩护未负伤的士兵或开展军事情报工作时,此类保护才会中止。

国际人道法还保护医务运输工具,无论其是军用还是民用。任何情况下,受保护的医务运输工具都不得运载参战的军人以及武器或弹药。 

首部《日内瓦公约》创立了红十字标志,用于在战场上识别受保护的医务人员和物体。如今,红新月和红水晶标志也提供同样的保护,这些标志的使用受到国际法的严格控制。蓄意袭击明显佩戴或展示任一保护性标志的人员、建筑或运输工具的行为构成战争罪。